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市农业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46号)精神,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金融产品、技术支持和服务模式,着力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难问题,合理引导金融资金向现代农业优化配置,力争在创新涉农信贷产品及金融支农服务模式和拓展资金规模上实现新突破,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切实加大在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信贷投入力度,力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增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一定水平。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对家庭农场实施规模化土地流转经营及土地平整复垦、农田水利建设、农机具购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优质粮油生产、特色种养殖业、生态循环生产、粮食加工和收储等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家庭农场发展需求。

(二)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加强对示范性、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金融服务。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授信与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探索建立“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信贷服务机制。对合作社(联合社)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产销对接等提供信贷支持。突出对合作社(联合社)承担的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三)优化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联合重组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推进技术改造、建立产品和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园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出口产品示范基地等信贷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专业大户和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对农村实用人才、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发展规模化生产,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农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返乡从事农业开发的,给予信贷支持。

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一)积极支持上市融资。鼓励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条件成熟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培育优质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到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具有规模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鼓励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促进农业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及债券等,降低融资成本。具备承销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支持企业发债。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因地制宜探索发行“三农”专项融资债券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三)引导保险资金介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性保险,开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水稻保险提标试点。围绕各地特色主导产业,支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试点,探索开发产品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新产品,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具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参与以订单和保单为标的农业融资业务,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新产品。探索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对投保增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和适度降低贷款利率。

四、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一)进一步优化现有信贷服务模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基地+农户”、“项目+担保”、“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金融服务方式。积极引进和嫁接商业银行助保金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互助担保金”融资机制,强化“银企合作”,积极推进民生银行城市商业合作社融资模式,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保互助基金+银行”等商业融资联盟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二)探索特色金融服务方式。扩大农户小额贷款覆盖面,支持开展“农业企业(合作社)法人推荐+风险保障基金+农户联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农户信贷服务模式,促进农户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对申领财政补贴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探索以农业财政补贴收益设定担保,实行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对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探索以农产品存货等动产抵质押和仓储第三方监管的贷款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农民合作社成员联保和风险基金担保等信贷担保服务模式,探索合作社内封闭式成员联保、合作社信用担保、合作社“信用+联保”等服务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主办银行制度,探索存贷合一账户的信用贷款服务方式。

(三)突出产业链金融服务。依托产业链的核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对上下游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专业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产业链融资服务,促进金融服务与农业产业链资金、信息和资源等要素有机结合,实现借助龙头企业对配套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批发式营销。建立龙头企业协助银行贷后管理机制,构建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配套经营主体的产业链一体化金融服务新模式。

(四)创新集中连片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以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特色农产品集中区、特色产业乡镇为重点,开展“集中连片”信贷等金融服务,通过引导组建“企业信用联盟”、“合作社信用联盟”、“家庭农场信用联盟”、“农户信用联盟”等信用共同体,开发定制性金融服务产品,满足经营主体个性化融资需求。各类信用联盟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保证金或风险互助金制度,降低信贷风险。

五、优化金融支持环境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健全机构,拓宽服务,着力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创新支付方式,推广肥东县村邮共建金融服务模式,探索依托农村超市、农资店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点,推动基础性金融服务功能向村组延伸。鼓励和支持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等,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在县(市)域内全覆盖。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

(二)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行巢湖中心支行及辖区县(市)人行要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优先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资金需求。

(三)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建立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监管要求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满足资金需求。对于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充分考虑其可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主动让利,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完善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模式和评级方法,加快实现信用评估全覆盖,健全“征信+信贷+服务”一体化机制。对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示范性经营组织,可根据其经营状况、资信水平等因素及时授信。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设立“联保基金”等贷款风险抵押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5-10倍的授信额度。

六、健全金融支持保障机制

(一)加大金融资源支持力度。人行巢湖中心支行要抓好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

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时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积极争取上级行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力度;加强与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协作,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大将优势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上级行推介并进入项目库的力度。

(二)健全政策引导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创新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建立市级融资性农业担保基金,探索财政奖补资金“政银结合”运作的信用基金担保机制,着力构建政策与金融“双轮驱动”的支持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扩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

(三)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加大市级“三农”贷款偿债风险基金投入力度,鼓励支持各地政府设立风险担保基金或成立政策与市场相结合的涉农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借款用途、生产管理、还款来源和担保能力等审核和评估,重点加强贷款投向监管,建立“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保障金融支持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联合社)在其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等资金互助组织建设并加强监管。

(四)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等服务体系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培育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及其他农村权益类的资产评估机构,促进农村资源资本化,探索农村涉农资产的产权抵押贷款有效实现形式,促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