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若干措施:

一、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小型微型企业开放。

(二)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以债权等方式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在国家级开发区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设立的企业,以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指定的场所作为住所的,可持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后 1年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固定经营住所证明;对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在经营住所上可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地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返乡创业农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方便企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资金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经营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或市工商局为登记机关。

(三)放宽年检条件。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时,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四)提高服务效率。对新办营业执照,申请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决定,当场发照;办结时限由原来的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缩短为 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结时限由原来的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缩短为 个工作日;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推行限时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减少企业办理事项的等待时间;大力推行网上办事方式,方便企业足不出户便捷办理;实行书面一次性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以及其所申请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简化项目立项手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新建项目进行项目备案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属于备案范围的前提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或用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项目设备购置发票等来冲抵备案资金证明。

(六)打造服务平台。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2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10个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在自治区统筹安排下,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七)建设市级电子商务平台。重点在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医药、高新技术、能源化工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搜索营销经营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拓展市场。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建立面向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电子商务和人才培训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在信息、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水平。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十)引入或培育优质服务机构或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园区优先支持信息、融资、技术创新、产品检验监测、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入驻,搭建园区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创业人才培训平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成本低廉、配套健全、服务完善的创业空间。

(十一)建立创新专家服务团。组织有关行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和技术骨干,加大本地创新人才的培育力度。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行政办事窗口、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组织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及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进行宣传、辅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各项政策。在相关服务大厅公开公示各项服务承诺,并设立综合咨询服务台,为办事人员解答和指导各类窗口业务和政策问题。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2014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和企业运营提供决策依据。

二、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孵化、创业园

    (十四)鼓励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简化审批手续,结合区域发展和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产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期间,至少建设5个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异地企业协会、商会投资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创新创业孵化功能的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快速成长的园区。

(十五)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示范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的全方位提升;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化空间受限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虚拟入驻的形式,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孵化服务。逐步形成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合理布局、快速发展的态势,增强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能力,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蓬勃发展。

(十六)鼓励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交通、供水、绿化、能源供应及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十七)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人才培训、扩大就业、贷款贴息以及面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小额贷款、小企业创业和孵化、企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乌鲁木齐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八)依法申请设立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乌鲁木齐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区(县)财政、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十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进入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新建、技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一)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免征收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改委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