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晶晶

  1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将农户小额贷款、部分涉农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延期的同时,提高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此举将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贷款难的问题,对于调动金融资金进入“三农”意义重大,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近年来,随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向中心城市收缩,存贷比持续走低,银行吸收的存款被大量调剂出县域之外,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与此同时,农户和农村的正常资金需求,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规模化种养业的资金需求却得不到满足,从而造成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与农村急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并存的尴尬局面。

  毋庸置疑,造成农村金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一些不利的特征,即农业生产的周期和风险大,农户贷款的金额小和缺乏相应的贷款抵押物。因此,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会理性地避开农村经济中的信贷投放,在县域吸收了大量的存款,并只用其中一部分对县域经济中最优质的企业客户进行贷款支持,而将其余大部分通过其上级行转移到城市,造成长期以来的“抽血”现象。从支持县域经济的角度看,银行享受到了县域经济中低利率吸纳存款所带来的收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支持“三农”发展的责任。在现行的制度约束和考核机制下,银行遵循的是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的。除非政府对其支持“三农”实行正向激励,否则由“抽血”转向“输血”困难重重。因此,要想满足农村经济的资金需求,政府必须对涉农金融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

  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促进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各级政府持续推进财政税收政策与当地金融现状相融合,支持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资源“下沉”农村。针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薄弱的问题,为使农民能够享受“存、贷、汇”这些最基本的金融服务,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中央财政又将西部12省(区)的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也纳入补贴范围。从政策效果看,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调动了金融机构到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拓展服务的积极性。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上千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主要为县域经济、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逐步形成。

  普惠金融广覆盖的特质,需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反哺“三农”。为了降低金融保险业的信贷风险,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多项政策,并规定政策实施期限。2011年10月,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对农村金融机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同时,财政部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涉农贷款加分政策,让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直接与经营绩效和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针对涉农业务风险大、突发事件多等现实情况,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的研究建立解除了农村金融的“后顾之忧”。越是小额农户贷款,偿债风险就会越高。而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减税措施实际上就是在降低保险机构成本,增加其偿付能力。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产品(000061,股吧)市场波动等情况,保险机构就能够发挥更好的支持作用。从执行效果看,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成本和风险问题的担忧,调动了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